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一、拟订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规范性文件,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推进生产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
二、拟订工业、信息化领域发展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优化工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相关产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加强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
三、监测分析工业、信息化领域运行态势并做好相关信息发布,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企业情况综合工作。
四、指导工业、信息化领域的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工作,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
五、执行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编制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核、上报和办理需经国家、省和市审批、核准的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提出促进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的指示和意见,促进工业投资。负责归口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和经费的总体计划、实施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组织落实产业转移相关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产业转移工业园统一布局和协调发展。牵头拟订工业园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工业园区的综合协调和提质发展、扩能增效工作,研究协调工业园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七、拟订工业、信息化领域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的专项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绿色制造。协调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八、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工作,协调指导经济社会领域的信息化应用。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普及应用。协调推进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负责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管理的有关协调工作,协调通信管理、站点、公共通信网规划,推进服务信息网络的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协助推进国家、省、市重点信息化工程建设。
九、落实民用爆炸做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环节建设项目、科技项目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管。承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环节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服务,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重大问题。促进中小企业与大企业融通发展。
十一、承担促进数字经济和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工作。拟订促进数字经济和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社会经济领域大数据收集、管理和开发应用的标准规范。推进社会经济领域大数据开发、应用和管理创新。
十二、依法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和无线电台(站)。负责组织无线电监测、检测和干扰查处工作,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十三、承担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规划、产业进园和产业升级等工作,协调解决军民融合产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十四、负责协调工业、信息化领域的人才队伍建设,牵头负责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新型企业家培养计划。指导协调对外交流与合作。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逐步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最大程度减少对工业、信息化领域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强化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二)完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拟订支持工业、信息化领域项目及相关领域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逐步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管理方式,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食盐生产经营环节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市食盐行政执法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管全市盐业工作,组织落实盐业产业政策和加强行业管理等工作。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财务、资产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统筹落实本部门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职能转变相关工作
二、规划与运行监测科。拟订工业、信息化领域相关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本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工业、信息化领域专项规划相关任务。牵头负责培育大型骨干企业工作。监测分析工业、信息化领域运行态势,编制并发布相关信息,做好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提出工业、信息化领域近期主要经济预测指标。承担工业企业数据分析、报告等企业情况综合工作。综合分析工业、信息化领域运行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有关建议。负责草拟重要文稿、宣传以及督查督办工作。
三、技术改造与创新科。组织编制实施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有关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计,跟踪服务相关重大工业项目,促进工业投资。审核、上报和办理需经国家、省和市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提出促进相关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的政策措施。指导相关领域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工作。参与工业、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项目审核、上报工作。指导推进制造业及相关新兴产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拟订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大健康、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新材料、数字经济等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编制和组织突施相关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承担企业技术创新相关工作。推进产学研用联合和创新成果产业化。指导工业领域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产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有关工作。指导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和标准化工作。指导开展品牌培育工作。
四、工业园区科。组织落实产业转移相关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产业转移工业园统一布局和协调发展。牵头拟订工业园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工业园区提质发展、扩能增效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推进工业园区合理布局、工业进园和产业集聚发展。研究协调工业园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承担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申报、变更的有关工作。承担市工业园区开发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装备工业科(民用爆炸物品监管科)。组织实施通用机械、汽车、民用船舶、轨道交通机械制造业等装备工业产业政策,研究装备制造业有关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协助推动高端装备造业重大项目建设。指导重大技术装备消化创新及应用。承担推进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建设相关工作。落实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环节建设项目、科技项目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管。承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环节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相关工作。综合指导工业、信息化领域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六、材料工业与工业节能科。组织拟订钢铁、有色、稀土、石化(不含炼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等原材料及新材料工业产业政策并协调落实,监测新材料及其他原材料工业运行情况,分析有关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拟订工业、信息化领域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的专项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绿色制造。协调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牵头推进工业领域淘汰落后产能相关工作。
七、消费品工业与生产服务业科。拟订工业、信息化领域生产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医药(含生物医药)、轻工、纺织服装、食品、家电等消费品工业产业政策并协调落实。组织推进工业、信息化领域生产服务业发展,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推动有关生产服务业模式创新,促进工业设计、工业电子商务应用与发展,推广供应链管理技术应用。承担消费品工业相关行业管理工作,监测医药及其他消费品工业的运行情况,分析有关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协调工业、信息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八、电子信息与工业互联网科。组织拟订电子信息工业产业政策并协凋落实,监测电子信息工业运行情况,分析有关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协调电子信息有关装备、芯片、元器件、仪器等的研发制造及国产化,促进电子信息技术的产业化及推广应用。拟订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的专项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及应用推广等工作。组织实施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工业互联网发展试点示范,培育融合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承担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规划、产业进园和产业升级等工作,协调解决军民融合产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承担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贯标等相关工作。
九、信息化与数字产业科。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工作。研究制定信息化应用促进政策。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普及应用。促进信息消费发展。承担信息网络设施建设规划、管理的有关协调工作。协调推进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协助推进国家及省、市重点信息化工程。协调通信管线、站点、公共通信网规划。推动面向社会服务的信息网络的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组织拟订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政策并协调落实,监测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运行情况,分析有关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拟订促进数字经济和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社会经济领域大数据开发、应用和管理创新。推动数字经济创业创新,引导大数据产业集聚发展。
十、中小企业与民营经济科。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有关中小企业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推动建立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机制。协调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统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中小企业技术推广、市场开拓、政策信息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服务。负责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牵头负责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新型企业家培养计划。
十一、无线电管理科(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依法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审批。负责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负责组织全市无线电管理的监督检查及相关行政处罚工作。负责组织无线电监测、检测和干扰查处。承担无线电管理的普法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十二、人事科。承担机关和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离退体人员服务等工作。指导工业、信息化领域的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党建、纪检、意识形态、群团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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