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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态心电图仪等设备采购(二次)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对湖街道上三路216号科技综合大楼(山亚大厦)B1518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10月16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福清市宏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经相应程序确定采用 竞争性谈判 方式组织 动态心电图仪等设备采购(二次)(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现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本项目由采购人委托 福建省功在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竞争性谈判活动。

  节能产品:适用于(采购包1),按照财库[2019]19号文所附品目清单执行。

  环境标志产品:适用于(采购包1),按照财库[2019]18号文所附品目清单执行。

  6.1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根据《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榕财采〔2021〕52号)“四、简化资格证明材料”的规定,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资格承诺函 (格式详见响应文件),若按附件内容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交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缴纳证明材料,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成交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2)若不提供本承诺函的,应按采购文件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3)供应商可刪减承诺事项,如刪去承诺第 1 项的,则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财务状况报告。

  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①供应商为制造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进口产品除外);供应商为经销商的,投标货物若属于三类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投标货物若属于二类医疗器械,须提供《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备案凭证》,投标货物若属于一类医疗器械,则无须提供此项;②投标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若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应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有注册登记表应提供)。注: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在有效期内。

  ※根据上述资格要求,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相关规定和资料要求,详见竞争性谈判须知前附表和谈判文件第五章。

  7.2如果采购过程中有发出更正公告,采购人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延长文件获取期限,则文件获取截止时间以更正公告中的约定为准。

  8.1采购文件的提供期限:2024年10月11日至2024年10月14日,每天上午8:30:00至12:00:00,下午14:30:00至18:0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谈判公告或更正公告(若有),若不一致,以更正公告(若有)为准。

  8.2获取地点及方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对湖街道上三路216号科技综合大楼(山亚大厦)B1518室。现场报名或邮件报名(通过邮件报名的,请发公告附件报名表、转账凭证至办理报名手续)。

  时间:2024年10月16日9:30:00(北京时间),谈判公告或更正公告(若有),若不一致,以更正公告(若有)为准。供应商应在此之前将密封的首次响应文件送达本章第11条载明的地点,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对湖街道上三路216号科技综合大楼(山亚大厦)B1518室开标大厅

  福建省功在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对湖街道上三路216号科技综合大楼(山亚大厦)B1518、1618室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①供应商为制造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进口产品除外);供应商为经销商的,投标货物若属于三类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投标货物若属于二类医疗器械,须提供《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备案凭证》,投标货物若属于一类医疗器械,则无须提供此项;②投标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若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应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有注册登记表应提供)。注: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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