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呼吸”的背后:涉事警局8年“锁颈”数百人 当地警方称其为“不致死的执法方式”
乔治弗洛伊之死引发的大规模抗议和骚乱在全美多地持续升级 图据新华社
在美国非洲裔男子乔治弗洛伊德被锁颈致死前,至少58人在明尼阿波利斯市警方的锁颈下失去知觉。
据CNN6月2日报道,明尼阿波利斯市警方数据显示,自2012年以来,警方对428人使用了锁颈,被锁颈的人中65%为非裔(非裔仅占该市人口的19%)。这些数据说明,当地警方平均每周就会使用一次锁颈。而根据当地警方的执法手册,锁颈是“不致死的执法方式”。
而很多司法界专家、相关人士指出,本案涉事警察德雷克肖万所使用的根本就不是锁颈,而是“疯狂的”不当方式,是任何警察部门都不会教授,也不允许的。
美媒完整还原乔治弗洛伊德受害事件(内含暴力画面恐引起不适) 来源:北京青年报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发现,锁颈的定义、操作手法、适用情境颇为复杂。通过颈项对目标进行控制的操作,可以将允许使用的控制技术变成禁止的技术。而“我无法呼吸”的悲剧,就在这样的一团乱麻中一再发生。
锁颈来自于柔道、柔术等多种武术中使用的锁喉。作为警方执法手段以前,锁颈就已经被武术界使用很多年了。
据美国NPR报道,对警方而言,锁颈在制服那些醉酒、吸毒或好斗的人时“很好用”,在接受了正确训练的人正确地操作的情况下,这是一种低风险、低伤害的执法方式。
南卡罗来纳大学法律学助理教授西斯斯托顿曾写过一本关于警方使用武力的书。他指出,在上世纪60年代后,因为导致类似的窒息死亡而招致批评,很多大型警局已经禁止了相关操作。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发现,从脖子处控制人的操作相关名称众多,定义和分类都存在混乱。
据CNN报道,明尼阿波利斯市警方在其执法手册中称,锁喉窒息(chokehold)为切断某人空气供应的“致死性方式”,而锁颈(neck restraints)为“不致死的执法方式”,后者又分了让人保持知觉和失去知觉两种。
而《大西洋月刊》2014年的一篇报道中则称,锁颈(neck restraints)分为两种,一种是stranglehold(也称为sleeper hold或blood choke等),通过切断大脑供血让人短暂地失去意识,但不危及呼吸;另一种则是锁喉窒息(chokehold),向某人的气管施压,限制呼吸能力。
红星新闻注意到,尽管相关名称和分类多有冲突,在实际使用中存在更多混乱,但总的来说,相关手段分为控制供血和控制呼吸两个原理。控制供血的方式是有限制地使用,而控制呼吸的方式是被很多警局禁止的。
2007年,加拿大警方研究中心一项针对警察使用锁颈的研究称,在徒手控制、警棍、辣椒喷雾、传导能量型武器和锁颈这些执法程序中,从安全性来看,锁颈是仅次于辣椒喷雾的第二安全的方式。
西斯斯托顿教授指出,如果“恰当使用,锁颈是相对安全的”,但他同时强调:“问题就在于警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难正确使用。执行不当的风险非常高。”根据明尼阿波利斯市数据,被锁颈的人中,14%因此失去知觉。这些失去知觉的人中,一半都受了伤,但报告并未详述受伤的严重程度。
斯托顿认为,当地警方应该禁止使用锁颈术,除非是警方的人身安全受到了严重的、即刻的威胁。但德雷克肖万对弗洛伊德使用的“不是锁颈”,那是“疯狂的”不当方式。
而十几名警察和执法部门专家也告诉美国NBC新闻称,德雷克肖万的操作方式是任何警察部门都不会教授,也不允许的。
洛杉矶市警局退休警官亚当伯可维西现在是美国警方使用武力案例的专家证人。他也认为明尼阿波利斯应该禁止锁颈,“根本就没有锁颈的理由,除非你处于生死挣扎的境地。”在他看来,德雷克肖万当时“根本就没有任何危险。对我来说,他看起来就像是在吃一个三明治一样平静。”
根据明尼阿波利斯市警局2012年更新的手册,锁颈为“不致死的执法方式”,允许警察“用手臂或腿按压某人脖子的单侧或双侧,不直接施压在气管或气道上”。
根据该手册,锁颈程序分两类,包括“有知觉的锁颈”和“无知觉的锁颈”。其中,前者是用更轻一点的压迫力度,而后者是让人失去意识,但不至于丧命,且只允许在那些“表现出活跃的攻击性”,其他方式无法制服,或“救命”的情况下使用。
这份手册明确指出“锁颈不应该使用在那些消极抵抗的人身上”,即没有试图“反抗警方控制举措”。然而,警方数据显示,很多导致使用锁颈的情况都开始于看起来并不大的挑衅。
据报道,自2012年以来明尼阿波利斯市的428个锁颈案例中,83例都是对“可疑之人”使用。而最常见的“抵抗”类型就是控制对象出现“亢奋”(tensed up)状态。这些都是警方自己做的事件报告。
不过,近年来,该市警方使用锁颈的频率总体还是呈现下降趋势。2012年被锁颈的有71人,2019年下降到了49人,而2020年截至目前有14人,为上年同期的一半。警方数据每天都会更新,但弗洛伊德的案例或许因为调查正在进行中,还没有列入数据库。
据NPR报道,在一些执法选择有限的美国警局,锁颈方式有所回潮,而一些地方则一直没有停止使用。
《大西洋月刊》报道中指出,在某些特定情境下,很多美国警局都允许使用从脖颈处对目标进行控制的操作。但这一技术在操作上的差别可以将允许使用的控制技术变成禁止的技术,而政策的漏洞也导致警察可以逃脱制裁。
洛杉矶警局和华盛顿特区警局都禁止chokehold(限制呼吸能力),但允许某些情况下使用stranglehold(不危及呼吸);纽约警局禁止任何形式影响喉咙、气管和气道,或“可能阻止或影响呼吸”的方式(chokehold),但并没有特别禁止stranglehold;费城警方则不允许任何形式的脖颈处限制。还有一些警局的相关政策没有对外公布。而如芝加哥等一些城市的相关政策也很模糊,警察并没有教授此术,但也没有明文禁止。
2014年,纽约警察丹尼尔潘塔莱奥(Daniel Pantaleo)试图对非法售卖香烟的埃里克加纳(Eric Garner)实施锁颈操作,但出了问题。埃里克加纳当时也是面朝地下喘息着说“我无法呼吸”,多达11次,最终死亡。
埃里克加纳案中,调查人员最终认定涉事警察丹尼尔潘塔莱奥使用的是纽约警方禁止的chokehold。该警察此后被解雇,但纽约斯塔滕岛大陪审团决定不起诉,这项裁决也曾引发大规模抗议活动。
在这个案子之后,明尼阿波利斯市执法部门的培训课程中也停止向警察教授用膝盖进行锁颈的技术。
原标题:“无法呼吸”的背后:涉事警局8年“锁颈”数百人 当地警方称其为“不致死的执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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